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02-15 | 177人看过
因定作承揽等合同关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那么,留置权有什么特点?留置权要怎么实现呢?下面就是平夳好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叫留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特征
(一)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因此留置权是其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三)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全部留置财产。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如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超出部分仍归债务人所有。
(四)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优于抵押权和质权。
三、留置权怎么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四百五十四、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综上可知,留置权的实现分为两种:一是双方协议以留置财产进行折价;二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以上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留置权的特征及实现方式的相关法律知识。阅读完上面的文章想必大家对于留置权有所了解,总的来说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来电或在线咨询平夳好律师网的专业律师。
阅读次数:301次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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