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作者:程国胜律师 劳动人事 | 2019-12-27 | 924人看过
程国胜律师接受石家庄某厂委托,担任其与刘某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律师,经过程国胜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向法院诉称:其原为石家庄某厂的职工,1957年5月参加工作,2003年自愿下岗,另谋职业。刘某因其档案中有一份石家庄某厂出具的某厂<2003>40号文件,导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刘某认为该文件中记载的“自动离职”与其自愿下岗的事实不符,且对该文件毫不知情,遂诉请法院撤销该文件。
程国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最终在石家庄某厂的众多档案中查找到了相关证据并提交给了法院,经过仔细梳理法律关系,案情也水落石出。刘某因身体原因于1999年向石家庄某厂提交了停薪留职的申请报告,后石家庄某厂与刘某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在在停薪留职期间,刘某按月向石家庄某厂缴纳保险费,逾期则按自动离职处理。之后,刘某在长达十个月的时间内未缴纳保险费,最终石家庄某厂作出了<2003>40号文件,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在证据面前无话可说,最终法院也采纳了程国胜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石家庄某厂作出的<2003>40号文件并未违反法律法规,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在庭审期间为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多次找到石家庄某厂请求撤销<2003>40号文件,石家庄某厂从体恤老职工的角度出发,决定撤销该文件,在听取程国胜律师的建议后,要求刘某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不会对石家庄某厂造成任何负担和经济损失。
2017年,刘某因办理退休手续以社保厅和社保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石家庄某厂被列为第三人。由于程国胜律师的在民事诉讼中大获全胜且刘某出具了保证书,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的行政诉讼请求,石家庄某厂在该案未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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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劳动人事 | 宋某与石家庄某公司、石家庄某局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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