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作者:刘莆英律师 交通事故 | 2020-02-19 | 129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5日16时,叶某驾驶无牌照三轮电动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撞到横过道路的76岁的徐某。交通事故发生后,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2018年10月6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2018年10月16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叶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该车辆属于机动车三轮轻便摩托类。2018年11月8日,县公安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叶某负全部责任。
叶某在事故发生后垫付医疗费6000余元,在向徐某家属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后,徐某的家属将叶某以及肇事车辆的销售商和生产商等公司告上法庭。叶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代理过程:
接手案件后,考虑到本案中被害人徐某在这起事故中没有注意来往车辆,横过马路存在一定的过错,本律师认为县公安局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负全部责任有所偏差,于是本律师代理叶某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复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12月12日作出复核结论认为责任划分不公平,要求重新调查认定。2018年12月13日,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
作为叶某的代理律师,我们向法院表示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项目。根据交警大队重新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律师要求赔偿款分配比例应当由原告自负40%,肇事车辆的销售商和生产商应对赔偿款与叶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叶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自担20%责任比例;肇事三轮机动车的生产者某公司承担20%责任比例;叶某承担60%责任比例。
律师评析:
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三点。一是肇事司机叶某的驾驶过错,二是被害人徐某自身横穿马路存在过错,三是肇事车辆存在质量缺陷。
首先,叶某在天气晴朗,行车视距好的情况下,没有避让横过马路的徐某,造成徐某的死亡,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徐某在过马路的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据上述法条以及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徐某自负20%责任与本律师的观点是一致的。
至于肇事车辆是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并存在技术不达标的问题,也就是现在普遍的“超标电动车”。其生产商某公司虽然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但认定该缺陷与本案的交通事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某公司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动车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代步工具。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于2018年制定颁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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